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籟***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4211号
申请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上冈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邱曰玉,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日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保全申请。
审判员  李呈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