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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5689号
原告: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上冈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邱曰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兵,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63号23、24、25层。
负责人:汪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磊,浙江杭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雇主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范围,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不存在具象具体的保险标的物。现被告住所地在杭州市下城区,故请求法院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原为下城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案涉雇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责任保险不属于保险标的物,本案所涉保险不存在保险标的物,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有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长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