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浩瀚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江***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执20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840136103M,住所地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良坤。
被执行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80252187K,地址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邱曰玉。
被执行人:江苏海利达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29018352Y,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周素红,女,1962年6月12日生,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20日生,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建湖耀晟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3390421625,地址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秦兆才。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海利达纺织有限公司、周素红、***、建湖耀晟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苏0902民初220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实施如下事项: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同年8月10日、同年8月11日、同年10月13日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小,查封期限一年;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产所需的消费。
4.2021年10月13日,本院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902执20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飞
审 判 员  陈玉胜
审 判 员  陶鹰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愚
书 记 员  成育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