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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6158号 申请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上冈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溧阳市昆仑街道上上路85号16-5-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80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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