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3708号
原告:江***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际华三五三四运城工业物流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被告:际华三五三四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原告江***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际华三五三四运城工业物流园有限公司、际华三五三四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江***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