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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3708号 原告:江***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际华三五三四运城工业物流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被告:际华三五三四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原告江***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际华三五三四运城工业物流园有限公司、际华三五三四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江***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