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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10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8民终3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66445.6元及利息(以266445.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3.85%计算)。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005元及执行费421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有开户信息已提起冻结。 3、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起通过传统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提交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资料。 5、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87772.28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