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22民初2586号
原告:枞阳县毛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经济开发区纺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74089788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棠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48500022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枞阳县水利局,住所地枞阳县枞阳镇连城东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722003125765N。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枞阳县毛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枞阳县水利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枞阳县毛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枞阳县毛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枞阳县毛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枞阳县毛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