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执768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485000227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九台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青年路**太阳岛花园**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0933416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九台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截至2020年1月12日的租金1407262.1元及后续租金(分段累计:按照38.85元/㎡、建筑面积1832㎡,自2020年1月13日计算至2020年1月31日;按照38.85元/㎡、建筑面积1630㎡,自2020年5月1日计算至2020年5月25日);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38.85元/㎡、建筑面积1630㎡,自2020年5月25日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并扣除30天的搬离期);截至2020年1月12日的利息73007.56元以及后续利息(以1407262.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3日计算至2020年7月23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计8956元,执行费17400元,合计1506625.66元及后续租金(分段累计:按照38.85元/㎡、建筑面积1832㎡,自2020年1月13日计算至2020年1月31日;按照38.85元/㎡、建筑面积1630㎡,自2020年5月1日计算至2020年5月25日),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38.85元/㎡、建筑面积1630㎡,自2020年5月25日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并扣除30天的搬离期),后续利息(以1407262.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3日计算至2020年7月23日)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国土、房产、工商等信息,未查获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9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