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化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兴化市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泰兴执字第2947号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昭阳镇金富商业街7号楼72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兴化市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西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精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西环路西城南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州市天一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钓鱼镇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化市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精玉机械有限公司、泰州市天一经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泰兴商初字第0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4598775.7元及利息,诉讼费485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江苏精玉机械有限公司的厂房进行了评估、拍卖,处置后待分配,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泰兴商初字第02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