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延安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2民初1565号
原告:***,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居民,住延川县唐坡。
被告:延安市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现住址不详。
原告***与被告延安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
本院认为,因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