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民初9830号
原告:重庆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镇花红村彭家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肖树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重庆九次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毋某,重庆九次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中北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孔金梁,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重庆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于2019年7月19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撤回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重庆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4元,由原告重庆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锐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谢义克
书 记 员  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