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2312号
原告: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73875A。
法定代表人:刘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世艺,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玥佳,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15190U。
法定代表人:蒋业华,董事长。
原告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 607元,减半收取计8803.5元,由原告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可萍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许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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