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皇石置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36522号
原告: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73875A。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世艺,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燕,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皇石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22403Q。
法定代表人:李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艺涛,北京中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仁连,单位员工。
原告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皇石置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纪远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况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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