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230民初3492号
原告: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73875A。
法定代表人:刘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代红,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仙女湖镇澜天湖大道澜天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99254716G。
法定代表人:余大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才园林公司)与被告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才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代红、被告隆鑫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英才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隆鑫地产公司支付澜天湖道路工程(达沃斯酒店至彩虹湾道路工程)尚欠的工程价款234,981.32元;2.判令隆鑫地产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234,981.32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隆鑫地产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英才园林公司与隆鑫地产公司有多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截止2019年,双方共签订了52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有一个补充协议)。隆鑫地产公司是隆鑫地产为了开发澜天湖项目设立的地产项目公司。在合作中,隆鑫地产公司采用工程进度付款和结算付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程款支付,因长期资金短缺的原因,其未能及时支付英才园林公司的进度款和结算款,至今拖欠款项数额较大。本案所涉澜天湖道路工程(达沃斯酒店至彩虹湾道路工程)位于丰都县澜天湖,合同签订时间2012年9月。合同签订后,英才园林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并完成工程,现工程早已竣工并投入使用,质保期也早已届满。截止2017年1月9日,隆鑫地产公司才向英才园林公司出具该工程的结算审核报告,结算款为1,197,820元,隆鑫地产公司通过支付进度款以及以房抵工程款等各种付款方式,支付了部分工程价款。截止起诉时,隆鑫地产公司尚欠工程款234,981.32元未付。故依法起诉。
隆鑫地产公司辩称,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共签订52个施工合同。2015年双方进行过财务对账,因其他工程隆鑫地产公司有超付款的情况,因此对欠款进行了冲抵,目前隆鑫地产公司认为不欠英才园林公司工程款。另,合同结算时间为2016年9月8日,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英才园林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英才园林公司与隆鑫地产公司存在多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共签订52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本案所涉的澜天湖道路工程(达沃斯酒店至彩虹湾道路)合同签订于2012年9月,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完成后,隆鑫地产公司支付结算价款95%的工程款,余5%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二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合同签订后,英才园林公司按约定进行了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该工程2017年1月9日《审核报告》(隆地成审核[2017]5号,隆鑫地产公司加盖印章)载明: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款1,197,820元。隆鑫地产公司已付工程款962,838.68元。
另,2019年8月12日,英才园林公司向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抵房申请》,附件中载明包含本案所涉工程款,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领导雷晓阳、何培琳等人签注抵房意见,但后来未真正实施抵房。隆鑫地产公司发包给英才园林公司施工的另一关联工程澜天湖苏格兰小镇园林景观一期(1标段),其《合同审核报告》(爱普地成审核[2018]54号,隆鑫地产公司加盖印章)“总裁意见”处载明:“同意来自iphone客户端公司领导雷晓阳”。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澜天湖道路工程合同、结算审核报告、开工报告、竣工报告、抵房申请(2019年8月12日)、澜天湖苏格兰小镇园林景观一期(1标段)合同审核报告等证据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及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英才园林公司与隆鑫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英才园林公司按约定进行了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隆鑫地产公司应按《结算审核报告》认定的金额支付工程款。隆鑫地产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234,981.32元未付,其应承担支付工程欠款的民事责任。按《结算审核报告》载明的时间及隆鑫地产公司相关人员签字认可的时间,英才园林公司主张从2017年1月10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隆鑫地产公司辩称双方2015年进行财务对账,对欠款进行了冲抵,但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2019年8月12日,英才园林公司向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抵房申请》及另一关联工程澜天湖苏格兰小镇园林景观一期(1标段)《合同审核报告》可以认定英才园林公司在主张该案涉工程的工程余款截止2019年8月12日仍在继续追索,依法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应从2019年8月12日开始计算,据此计算,依法未超过诉讼时效,隆鑫地产公司辩称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英才园林公司要求隆鑫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法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34,981.32元,并承担资金占有损失(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4元,减半收取计2487元,由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余 孝 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周 蓉
书记员陈姝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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