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辖终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沙坪坝区汉渝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代红,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上诉人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59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11民初5948号民事裁定书,将***诉重庆英才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3日上诉人收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11民初5948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诉人特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建设工程地点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故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鉴
审判员 李军玲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