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元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宁河县泽行模板租赁站与北京元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7民初2121号
原告:天津市宁河县泽行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南胡村东侧。
经营者:***,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元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路东路59号。
法定代理人:白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天津市宁河县泽行模板租赁站(以下简称泽行租赁站)与被告苏长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泽行租赁站于2017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北京元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北京元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宁河县泽行模板租赁站撤回对北京元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岳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