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23执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强县平安机械厂,住址:武强县武强镇新开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冯东坡,厂长。
被执行人北京元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宫东路59号。
申请执行人武强县平安机械厂与被执行人北京元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现已于2017年1月11日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民终1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严云杰
代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麻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