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杭州湾新区融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1)浙0212破申5号
本院在执行宁波杭州湾新区融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受让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慈溪市华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建峰、岑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0年6月24日依法作出(2020)浙0212执恢2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不在经营且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融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理。
本院认为: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涉诉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宁波杭州湾新区融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宁波杭州湾新区融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具有对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主体资格。综上,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予裁定准许。本院经报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选取了管理人,指定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1995年3月15日经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住所地为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88号(40层),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建筑幕墙、金属门窗的施工、设计;机械设备安装;消防工程安装调试;市政公用、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设计及安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罗岳昌。 根据本院执行部门的查询信息显示,各申请执行人对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总债权为120906512元,均未执行到位,另应付诉讼费893486元、执行费526035元。 据本院执行局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显示,被申请人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尚有浙B9××××梅赛德斯奔驰一辆。 据宁波杭州湾新区融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在破产申请中提供的材料显示,被申请人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有产权证为慈房权证2005字第0××4号的房屋(该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为876.20平方米,附计地下室为1537.86平方米,夹层为40.26平方米)、慈房权证2005字第0××6号的房屋(该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为983.64平方米)、慈房权证2005字第0××6号的房屋(该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为657.72平方米)、慈房权证2005字第0××5号的房屋(该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为657.72平方米)、慈房权证2005字第0××0号的房屋、慈房权证2005字第0××4号的房屋(该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为657.72平方米)、慈房权证2005字第0××2号的房屋(该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为657.72平方米)、慈房权证2005字第0××1号的房屋(该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为657.72平方米)、慈房权证2005字第0××3号的房屋(该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为657.72平方米)、慈房权证2005字第0××9号的房屋(该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为657.72平方米)、慈房权证2005字第0××8号的房屋(该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为657.72平方米)、慈房权证2005字第0××5号的房屋(该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为657.72平方米)。 本院曾作出(2020)浙0212破申36号民事裁定书,以被申请人尚有房屋一幢,尚无法确认被申请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清偿能力之情形,裁定对宁波杭州湾新区融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后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融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2破终2号民事裁定书,另补充认定事实为:2017年5月25日,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282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2700万元,支付至2017年3月13日的利息103.664156万元、复利2.010406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2700万元、利息103.664156万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平安银行有权对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编号为慈房他证2016字第001785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地产,在上述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等。慈溪市人民法院就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街道××村房屋面积为10998.8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684.01平方米的房地产委托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出具八达国瑞房估(2018)余(司)字第E1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上述房地产在2018年2月7日的总市值为5516万元,报告的使用期限原则上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并以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涉诉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裁定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2破申36号民事裁定;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宁波杭州湾新区融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一、受理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融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姚虎仕 审 判 员  孙丽丽 人民陪审员  唐伟英
书 记 员  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