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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282执恢17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保税区鸿海商贸楼730号,组织机构代码:713342131。
主要负责人:李凤,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其辉,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铃,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88号(40层),组织机构代码:14479089X。
法定代表人:罗永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慈溪欧莱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北路96号,组织机构代码:665552619。
法定代表人:马伟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市中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组织机构代码:778240072。
法定代表人:苏秀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罗永富,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住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桂芳,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3629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慈溪欧莱酒店有限公司、**市中现工贸有限公司、罗永富、李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浙021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杭州湾新区融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审理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82执恢17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马红伟
审判员莫建江
审判员叶海慧
二○二一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李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