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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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91执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06月05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88号(40层)。
法定代表人:罗岳昌。
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智慧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扬帆路999弄3号楼11-3层。
法定代表人:吴恒。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智慧绿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9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24638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执行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智慧绿城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智慧绿城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智慧绿城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62900元,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个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冻结金额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且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岳昌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也对被执行人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91执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佳
审判员谢国斌
审判员方燕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