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5执524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289907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三东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能恒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7198960),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三羊中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魏克俭,执行董事。
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能恒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21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能恒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金135392元、滞纳金22836.6元、租金36645.7元、案件受理费17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中能恒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能恒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中能恒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能恒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租金135392元、滞纳金22836.6元、租金36645.7元、案件受理费17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中能恒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中能恒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中能恒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中能恒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文书)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任爱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家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