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5执239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北京好伙伴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某,职位不详。
被执行人:柳某,住新疆哈巴河县。
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好伙伴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柳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5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好伙伴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柳某给付租金37 720元及滞纳金754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元、公告费5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好伙伴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柳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将被执行人柳某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好伙伴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柳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好伙伴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柳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租金37 720元及滞纳金754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元、公告费56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好伙伴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柳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好伙伴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柳某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好伙伴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柳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好伙伴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柳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元凯
审 判 员 赵 鑫
审 判 员 刘亚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