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浩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浩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师范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590号
原告:***(又名韩勇),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长江师范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709410568Y。
法定代表人:蔡家林,院长。
被告:重庆市浩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太乙大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6218333A。
法定代表人:周乾荣,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长江师范学院、重庆市浩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履行减、免、缓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瞿明胜
审判员杨烈辉
审判员王顺卿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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