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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2民初1230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钰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四川省广元市。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元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元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6元,减半收取3,5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