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2民初1230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钰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四川省广元市。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元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元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6元,减半收取3,5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