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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3089号 原告:广元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人民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8年10月6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女,生于1984年1月17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广元市森蒂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上西开发区则天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广元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交通公司)与被告**、***、广元市森蒂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广元交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广元交通公司与**、***于2015年5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公司立即腾退所租赁的房屋;3.判令**、***、****公司连带支付房屋租金805411元(租金从2019年5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日)及违约金(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计算至付清为止);4.本案诉讼费由**、***、****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广元交通公司与**、***于2015年5月2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其将位于上西开发区××路××大厦××楼××楼××楼中央大厅共计55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使用,租赁期限为十年,从2015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第一年月租金为37500元,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在头一年租赁费总额基础上按5%递增计算,从第六年起按8%递增计算,以此类推。该合同还对租赁物的概况租赁形式、保证金、租赁费及支付时间、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广元交通公司按约将租赁物交付**、***,**、***租赁案涉房屋后从事酒店经营,**、***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成立后对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予以确认,自愿与**、***共同承担合同约定义务,并在原合同上加盖公章。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一直未按约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广元交通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自愿向广元交通公司支付欠付租金。但**、***、****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广元交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元交通公司曾于2021年1月5日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公司,要求解除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公司立即腾退房屋、连带支付房屋租金和违约金,该案经过开庭审理后,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川080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现广元交通公司以同一案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公司,属于重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元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7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