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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交通开发总公司与广元市森蒂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交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元市森蒂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1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森蒂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元市森蒂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4928.5元(房屋与停车场租金1623323元,诉讼费12972.5元,执行费18633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 政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