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国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5民初5686号
申请人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国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国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强制措施,保全金额为219,905.98元,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国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9,905.9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雷雷
书记员  周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