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财保46号
申请人: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建安一路龙江一巷4号光电大厦9015室。
法定代表人:李旭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军,广东诚公(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沛,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3号西苑宾馆6312室。
法定代表人:达宇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3号西苑宾馆3楼。
法定代表人:达宇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29882.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29882.3元(银行账户详见财产清单),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田路
审判员 杨敏
审判员 芦卫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闫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