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8043号
原告深圳市佰佳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雪象居委上雪科技工业城一巷三栋七楼(办公地址),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53065T。
法定代表人郭秋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谋,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致远,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东县。
被告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建安一路龙江一巷4号光电大厦9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76975F。
法定代表人李旭波。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二○二一年五月十一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转为普通程序所需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佰佳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预交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柯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邱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