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珠江黄埔大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2执3129-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珠江黄埔大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鸣,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依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1民终6903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江黄埔大桥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93050.44元及执行费29331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因上述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广州珠江黄埔大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以(2018)粤0112执3129号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目前执行到位案款738812.9元。2018年6月20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第一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本金为2693050.4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16日,为314346.31元),由被执行人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第一期:被执行人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693050.44元给申请执行人,该款项含法院已划拨的款项166426.57元(其中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费32474元后,已付款为133952.57元),被执行人还需支付559097.87元;第二期: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第三期: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全部付清本金。第四期: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利息314346.31元。第二条、被执行人全部支付完毕上述第一条之款项后(含本金及利息),甲、乙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清,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诉讼、申诉等。第三条、如被执行人不执行本和解协议的任何一期给付内容的,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法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经核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且本案存在和解长期履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112执31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