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黄中法行终字第0002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诉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屯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4)屯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欣
附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