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与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俞飞,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林飞,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天建公司)、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天建深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技天建公司、中技天建深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判决认定本案诉讼时效中断及未超过诉讼时效缺乏证据。2、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主张涉案债权金额缺乏证据证明。3、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再审诉讼费用。
迪生公司提交意见称:中技天建公司、中技天建深圳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根据中技天建公司、中技天建深圳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及迪生公司提交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迪生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迪生公司名称的变化并不影响其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其提供的《询证函》复印件上盖“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红色印章,并由“谭峰”注明“与原件相符”,签署日期为2011年9月5日,而中技天建公司、中技天建深圳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显示谭峰系中技天建深圳公司员工,中技天建公司、中技天建深圳公司没有申请司法鉴定或提供充分有效的反驳证据证明函件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在申请人亦确认其与迪生公司之间除了案涉交易外没有其他交易的情况下,《询证函》足以证明迪生公司曾于2011年9月5日向中技天建深圳公司主张案涉债权,诉讼时效因此中断。一审认定迪生公司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中技天建公司、中技天建深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饶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