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7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衢柯民初字第40号
原告: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云福。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4元,减半收取977元,由原告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佳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徐桑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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