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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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3民初2767号
原告:***,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水华,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南山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龚时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勇,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系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柴宏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茜
书记员郑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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