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802执2234号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荷**路**号。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
申请人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春生
审 判 员 吴雯雯
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海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