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802执2234号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荷**路**号。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

申请人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春生

审 判 员  吴雯雯

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海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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