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3财保205号
申请人: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南山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147743597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362969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1850000元,申请人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金额185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