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11150号
原告娄旭光
被告:兰星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安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兰星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