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611号
申请人:宝鸡市育才玻璃(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62554130T,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史军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军,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华,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624102961P,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翟安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宝鸡市育才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宝鸡市育才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市育才玻璃(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宝鸡市育才玻璃(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积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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