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县德高建筑机具租赁站、四川省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县德高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县三中园区万方街233号。
投资人:廖德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遵超,四川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南路99号4-2。
法定代表人:李仕平,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淮口镇女鞋之都17号楼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任高棋,职务不详。
上诉人**县德高建筑机具租赁站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1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县德高建筑机具租赁站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依法提交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县德高建筑机具租赁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已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县德高建筑机具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宇
审判员 贺晓琼
审判员 叶云婧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