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执2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南路99号4-2。
法定代表人:李仕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1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8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5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分支机构四川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重庆綦江分公司、渝南分公司提起网络查控,经查,均无可供财产执行。另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鸿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