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县人民法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执2860号
移送执行人:**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县赵镇十里大道一段727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波。
被执行人:四川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提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李仕平。
本院在执行**县人民法院与四川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依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21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蒋大为缴纳诉讼费9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等财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本院向相关职能部门的查询回执,案情通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被执行人蒋大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应终结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21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刘 学
审判员 赵彦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