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204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隆春,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
法定代表人:任高棋,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仕平,总经理。
被告:岳克江,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岳克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福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