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204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隆春,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

法定代表人:任高棋,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仕平,总经理。

被告:岳克江,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岳克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福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