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民初3060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隆春,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

法定代表人:任高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兴隆,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仕平,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福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