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民初3060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隆春,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
法定代表人:任高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兴隆,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仕平,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福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