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第二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2执异22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凯歌路2号2幢2-7-1。
负责人:***。
第三人: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南路99号4-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欣公司重庆第二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天欣公司重庆第二分公司系天欣公司的分支机构,现天欣公司重庆第二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请追加天欣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与天欣公司重庆第二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09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天欣公司重庆第二分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资的赔偿金45000元。后,天欣公司重庆第二分公司未自动履行债务,***申请执行来院。执行中,天欣公司重庆第二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追加其总公司天欣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另查明,2009年3月16日,四川省精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申请设立四川省精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次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同意设立四川省精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2009年3月24日,四川省精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7月5日,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更名为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第二分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天欣公司重庆第二分公司系天欣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现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案外人***请求追加天欣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追加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江真渝
审判员*旭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