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83执9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1794821M。
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百里洲镇八亩滩村。注册号:420583000008672,组织机构代码:70685067-2。
法定代表人:李道科,经理。
被执行人:李道科,男,生于1969年1月5日,汉族,住枝江市。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李道科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3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2665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惩戒措施,经传统调查和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走访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3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许 超
审判员 刘新建
审判员 杨 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