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民初83号
原告:**先,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琴,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昌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城东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1794821M。
法定代表人:向**,执行董事。
原告**先与被告宜昌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因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5民终2573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2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先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原告**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先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先负担。
审 判 长 刘光毅
审 判 员 余晶晶
人民陪审员 杨功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席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