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民终2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城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亮,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上诉人宜昌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3民初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枝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3民初6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枝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宜昌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1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廖朝平
审判员 肖小月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俊保
书记员熊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