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583执7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7月8日,汉族,无业,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6月6日,汉族,工人,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宜昌市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74179482-1。
负责人向智荣,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市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13990.29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许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