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宜昌市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583执765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7月8日,汉族,无业,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6月6日,汉族,工人,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宜昌市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19号。组织机构代码:74179482-1。
负责人向智荣,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市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213990.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许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