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83民初1467号
原告:万胜先,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昌市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城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1794821M。
法定代表人:向智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亮,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胜先与被告宜昌市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万胜先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胜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万胜先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万胜先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